外媒观察

攻略:如何使用“表情包”不侵权

作者:扫地大妈 2017-10-11 15:19:48


微信图片_20171011151446.jpg


此图已获小小仙女授权使用

  

仅在本文中使用一次

  

谁敢再用就起诉账号主

  

  

怎么着索赔也得十万起吧

  

(貌似找到发家致富并陷害老板的秘笈?)

  

跟朋友聊天可以不写一个字,但是不能没有表情包。

  

推文可以不写一个字,但是不能没有表情包。

  

比如,随便来几个表情包就可以描写运营君的日常:

  

微信图片_20171011151531.jpg


这行文是不是特别流畅?

  

画面组接是不是特别清奇?

  

中心思想是不是特别明确?

  

是不是特别发人深省!

  

最最发人深省的是,

  

以上每幅图片,

  

都可能轻松干碎运营君的十年梦想。

  

(注:十年梦想,攒十年的钱跟凡凡黄金海岸七日游)

  

先随便展示几个近两年发生的关于表情包的官司吧:

  

微信图片_20171011151557.jpg


  

微信图片_20171011151600.jpg

  

微信图片_20171011151603.jpg


9月19日,微信公众号“姜茶茶”发文

  

展示网友讲述侵权经历的投稿

  

其实,自从“表情包”火了之后,这类的官司隔三差五就要搞一搞,那么,一大串问题来了:

  

用这样的表情包到底犯什么法?

  

简单来说,最容易触碰到的法律风险就是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和“著作权”(即“版权”),前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后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请注意,“法”啊,强制执行,有其严肃性,需要承担的后果往往会比较严重。

  

比如,上面那个“用表情包写运营君日常”的例子,使用卡通片的,涉嫌侵犯著作权,后面三图则涉嫌同时侵犯公民肖像权、影视作品著作权。所以,如果滥用尔康表情包,一方面涉嫌侵犯演员周杰的肖像权,一方面涉嫌侵犯电视剧《还珠格格》的著作权。

  

那么问题又来了,不管是明星、动漫、影视剧的表情包,网络上那么多人在用,被追究责任的比较有限,是打官司打不过来么?还是,某些明星特别爱搞事?

  

不追责不等于没侵权

  

的确,我们一方面可以看到有些明星、剧组在打“表情包”官司,另一方面,也有些明星似乎对此毫不介意,不但主动联合制作单位制作表情包,开发新的收益,甚至怂恿大家使用添加了自行演绎、另类解读的表情包。

  

比如张学友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欢迎影迷用他的表情包。

  

微信图片_20171011151702.jpg


张学友在电影宣传活动里抱着自己的表情包公仔

  

表示被影迷用这种方式记住也很好

  

再如黄子韬,有关他的表情包丰富到分成两个阵营互相斗图都可以100屏不重样,虽然画质渣、配字垮,但他本人对这些表情包也很感兴趣,在接受采访时曾说过,自己也会保存一些。这样的态度,让粉丝好感大增,进而对那些“玩不开”的明星很有看法。

  

实际上,人家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明星“介意”表情包的存在,于情于理都没什么可指摘的。至于有些“涉包”明星和影视剧的主创单位没有诉诸法律,也并不等于使用表情包的人没有侵权行为。不追究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因为维权成本高,有的是认为“毕竟在某种程度上也起到了宣传效果”,还有的是因为侵权的取证和判定有为难之处,操作不便等等。

  

这就要提到一个关于是否侵犯肖像权、著作权的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了。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关键的知识点来了哈。

  

用明星、影视剧作品做“表情包”不一定都是侵权行为。惊不惊喜?这就需要我们掌握啥叫“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作者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基本上,按字面意思理解的话,只要表情包中有明星、版权作品的元素就不该使用。而我们在网络里用的“表情包”有不少是对原作品的化用、创意改编,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属于演绎作品(包括对明星名人肖像和版权作品的演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演绎作品只要不侵害原作品的形象和利益,且注明来源或主动给原作者署名,并不构成侵权,是可以在未经原作者同意、不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的。开不开心?

  

从常识来讲,想使用明星肖像或版权作品需要得到相应的许可或授权,而这种许可在法律上又分为“明示许可”和“默示许可”。前者大家都懂的,就是有肖像权人书面正式授权或通过正常程序支付费用,而“默示许可”就不太好判断了。

 

 默示通常是指肖像权人虽未明确表示,但是可以根据事实推断其默示允许他人使用其肖像。比如,像姚明表情包、傅园慧表情包(“肖像权”包括照片和画像)这样的在网络上被频繁使用、广泛流传的,并没有被肖像权人追责,可视为肖像权人“默许”。当然,这种“默示许可”是有条件的,也不是永久的,一旦表情包的使用行为损害肖像权人、版权人的利益,肖像权人、版权人随时可以追责。

  

那么问题又来了,什么样的行为算“损害利益”呢?

  

非营利目的也不能随便用

  

其实,随着这几年明星名人打表情包官司的事例越来越多,相关的法律常识也在普及中,但是大妈不得不说啊,有些小编还是图样图森破了,在解读法律条文之前,自己并没有吃透,比如这段: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条款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自然不在话下。

  

先是引用法条,接着解释并强调关键描述,看似有理有据,但是这段话容易让人误会,只要不是做商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明星肖像的表情包就可以随便用,这样理解是错误的啊!毕竟,法条不只这一句。比如民法通则的这条: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用大白话说就是,你在明星表情包上配字“这是垃圾”,或者你把明星头像P在猪的身上,然后发布出去,这都是违法行为,人家有权向你索赔。使用表情包的时候,不能只想着“肖像”使用是否合理,而是要整体考虑“形像”的问题(版权作品的侵权问题也有类似情况)。

  

还有些小编说,国内的明星、作品不好搞,就搞国外的吧,毕竟大老远的人家没空找你麻烦。这昏招,大妈我见了真的是哭笑不得。

  

微信图片_20171011151806.jpg


来自公众号“腾讯娱乐”9月22日推文

  

微信图片_20171011151824.jpg


(来自公众号“姜茶茶”9月19日推文)

  

你以为用国外的明星、作品不容易被追责?

  

还能跟 “表情包”愉快地玩耍不?

  

道理已经说了不少了,是不是觉得一时半会儿不好消化?到底如何安全地使用那些表情包呢?攻略在此:

  

多用自制的表情包。就是原创啊,注重内容品质啊,不但没啥风险,还有机会成为爆款呀,是不是,万一呢。

  

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原则下使用既有的表情包。比如前文说到的张学友、黄子韬这种情况的,同类情况的还有马景涛、王琳(《情深深雨濛濛》的雪姨)等,还有已经进入公众领域成为公共资源的素材,比如经过演绎的暴走漫画系列、“我们是谁”系列。

  

善用“演绎”和“再创作”,不要诋毁、丑化原作,尤其是在使用明星素材、有明确版权的素材时。另外,勤快点,给人家署名。

  

避免商业使用。商业使用不仅指打广告、做活动,一些有连带商业利益的自媒体稿件,也包括在内。如果需要商业使用,必须走法律程序,或者至少经过足够可靠的法律咨询。

  

最后当然是学习再学习,谨慎再谨慎。了解版权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授权规则,保持对法律风险的敏感,要知道,一些未明确授权的、来自图库的影像素材也有侵权风险的。

  

当然,以上只是原则上的说法,使用表情包的行为是否合法,还要看具体的情况,有时候可能表情包内容没问题,而是使用过程中的附带行为有涉嫌侵权违法的因素,这就更需要我们多多学习了。关于新闻出版、互联网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先列一波,大家慢慢学。

  

不懂的来问我哈,我一定会……好好地向我们法务老师请教。


作者:扫地大妈

来源:运营拍档

本文由运营拍档授权17PR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