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媒观察

简论分享经济政策的“五大关系”

作者:马旗戟 2017-09-18 10:34:17

本周,有个分享经济的政策制订研讨会,因为时间冲突未能前去学习,简要写了几条我认为最关键的内容发给他们供参考。今天发出来,供专家指正。

  

改革开放四十年、互联网进入中国高速发展二十余年。我们的政策制订和发展研究要牢牢关注以下三条:如何降低社会试错总成本,实现变革中社会公众的公平受益,建立创新突破的示范效应。

  

我们需要牢牢把握“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对分享经济的边界以开放、发展的视角看待,抓住分享经济的内涵核心和特征(信息技术对资源优化配置和供需高效匹配),对各个领域和不同模式的分享经济涌现持公平看待,允许市场主体的充分实践和竞争,最大限度鼓励发展、最大限度包容创新、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同时也要对“多方受益,协同共治”原则加以重视。

  

在分享经济发展实践中,有五对关系影响着分享经济发展的规范与效率,公平与成本等等方面,相关政策一定要处理好这几个关系。

  

第一个关系:新旧业态与主体之间关系。其中既包括新旧业态的竞争和利益问题,也包括新业态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问题。但需要提醒的是,对新业态要多观察,尤其不应做出过早的否定性认定,特别是对于那些不存在旧业态的分享经济模式,就更要慎重;

  

第二个关系:政府监管与平台治理关系。在多方协同治理的理念之下,按照分类监管、“最小且足够的责任”来对分享经济平台实施监管,同时督促平台履行市场主体责任时,应将政府数据开放和分享经济参与者(含用户)信用体系建立作为重要工作;

  

第三个关系:网络运营与属地化管理关系,特别是要重视地方政府在监管责任与发展收益之间的平衡。互联网信息技术带来的平台化、全域性运营与服务,和既有的属地化管理制度存在内在矛盾(这里不做展开)。四种情形:有属地不作为听之任之,属地乱作为政策严苛,属地瞎作为照搬他地政策,以及属地好作为。其中,照搬他地政策是这类问题中最常见情况,特别在一些三四线城市,不考虑实际情况人为提高分享经济在这些地区市场进入门槛和平台、企业的成本;

  

第四个关系:平台企业与分享资源提供者/服务者的关系。这里的核心还是分享经济当中那些个人及其它依托但不属于平台的资源或服务提供者,他们在分享经济体系中的权益、责任如何保障与分配,如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益等。但我们要特别强调,针对不同类型的分享经济模式和平台,目前不存在有一个简单、统一和不变的责任界定标准,有待不断研究和立法不断推进和深入,但有一点是可以考虑的,即“成本最小性”,即哪一方解决这些问题所支付的成本最小,则哪一方优先解决 —— 这个需要另行详述;

  

第五个关系:分享经济平台/企业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从一般原理性上讲,所有人均可从分享经济发展中受益(直接利益或间接利益,短期利益或长远利益)。不过,这个关系并非永远简单显见。例如,某些新涌现的分享经济模式涉及到了对公共资源的持续占用这一此前分享经济新形态,如果平台治理和管理不到位,则有可能在平台受益的情形下,却同时侵害或损害更广泛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和非参与者利益,形成社会与公众的普遍排斥,这些也对相关政策制订提出了新问题。

  

当下分享经济领域的创新与发展加速,进入点面结合阶段,在诸多领域渗透。制度安排和政策制订时需要着重考虑和处理好几个问题。

  

第一个是,对信用体系设计与应用有紧迫感。分享经济,很大程度上是信用经济,特别是在分享经济逐步进入重资产行业(设备、制造、农资、租赁),资产变重使得风险加大,而目个人失信和平台担责情况极为严重,这在未来对分享经济可能是巨大瓶颈。考虑到我国相关法律、征信数据与体系、市场化服务和成本、公民意识素养与惩戒等缺失,政府应当将分享经济发展作为一种市场个人信用的契机,通过多种合作与平台一起搭建,对愿意与政府、社会和其他市场主体分享信用数据或服务的平台给予更多支持,也创造市场化服务或交易机制鼓励其他分享经济企业积极使用其他第三方的信用平台或体系。

  

第二个是,对分享经济的就业形态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扶持。互联网经济包含平台经济、分享经济和微经济既创造海量就业机会(并帮助传统产业消化富裕、淘汰劳动力),也确实给传统业态和就业模式带来了冲击。问题主要体现在:旧业态从业者受到的结构性失业的压力、新业态灵活就业模式对社会保障体系带来挑战、新就业形态和形式面对监管政策所受限制,以及针对分享经济就业的统计体系缺失等等。其中,最关键的两点:就业者缺乏互联网经济下就业的的数字素养如何培养培训、分享经济的灵活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障与权利保护,前者涉及分享经济是否会带来稳定风险,后者关系分享经济是否可持续 —— 从新经济和信息经济发展大势上看,大平台+非定职+自雇佣的就业将变得越来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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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旗戟

来源:马语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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