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来峰,《国际公关》杂志副主编。公关观点,行业评论;专业博客,随性作文。MSN:dlf1102_1@hotmail.com
艺术+广告+公关=行为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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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tnana / 2008-10-27 17:29:49
- 个人认为:受关注度高的事物都可搭载广告,因为广告的前提是“广”。那么行为艺术作为一种表现手段可以演绎特定情感,以此作为广告表现手段是没有问题的,不存在亵渎一说。如果按楼上兄台说法,难道我们为客户设计观赏性很强的广告也是亵渎艺术吗?呵呵,未免太极端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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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程 / 2008-09-04 23: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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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客 / 2008-09-03 16:23:42
广告之前是被称为广而告之,具有传播的理念在里面。行为艺术在某些方面是兼具广告和艺术的成分在里面。当艺术达到了广而告之的阶段,就有了很多人将眼光标准在这个上面。行为艺术代表的也是一个公关的态度,将传播概念、营销手段、品牌宣传、心理揣摩、异域文化等众多元素融入在其中。
当然,这里指的行为艺术是与商业相结合的一种商业模式的艺术。当有商业目的掺杂在里面之后,整个模式就具备有目的性质。
想的是:
公关+艺术=广告效果+行为。就像是软文一样,可以把商业行为艺术称之为行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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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浆糊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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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客 / 2008-09-03 1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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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之前是被称为广而告之,具有传播的理念在里面。行为艺术在某些方面是兼具广告和艺术的成分在里面。当艺术达到了广而告之的阶段,就有了很多人将眼光标准在这个上面。行为艺术代表的也是一个公关的态度,将传播概念、营销手段、品牌宣传、心理揣摩、异域文化等众多元素融入在其中。
当然,这里指的行为艺术是与商业相结合的一种商业模式的艺术。当有商业目的掺杂在里面之后,整个模式就具备有目的性质。
想的是:
公关+艺术=广告效果+行为。就像是软文一样,可以把商业行为艺术称之为行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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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程 / 2008-09-01 13: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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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关属于商业范筹的概念,而艺术本身是非商业的属性.给商业化的东西动辄穿上艺术的马甲是对艺术的亵渎.就连行为艺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遭到艺术界的否决.
基于此,行为广告仍然是广告的一种,采用了人的特定动作行为的表现形式。当这种动作表现怪诞时,就与行为艺术类似。因广告与行为艺术都具有求新求怪的特点,所以两者更容易结合。更重要的是,这类怪异性的行为广告在新颖性上符合了新闻传播的本质特征,从而有利于公关式的广泛传播.而不是"娱乐性、时效性、接近性、显著性、重要性".此怪异的行为广告感觉比较适合作嘲讽性广告,特别是针对竞争对手的.
当然行为广告也可以不走行为艺术式的怪异风格,比如走公益性,运动性……,从而区别于行为艺术。
广告(行为广告)+公关=整合营销=商业艺术。但广告一向诉求鲜明直白,而人的动作行为表达的意思比较隐讳,需要加以解释,更倾向公关的特性。建议行为广告应该更名为行为公关。
